2018年出版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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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出版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限制

  第四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限制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限制,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与人身权无关。因为人身权与人的人格、身份有关,是不能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财产权则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的权利,而它们要真正转化成物化的财产,常常要通过许可使用的途径。

  著作权人虽然享有财产权,但是在财产权的许可使用方面却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一、许可使用的含义及其常见方式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或无偿)地允许他人使用一项或多项财产权。它是权利人获取经济利益的基本形式。

  被许可人以支付一定的财产(通常是货币)为代价,按照与著作权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有关财产权(可按合同约定方式使用作品),并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来获取收益。被许可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将其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最为常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方式,就是著作权人允许出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有时还有发表权等其他权利),把作品制作成出版物发行,而出版单位则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出版单位对作品做一系列编辑工作,目的是对作品把关并再提升、优化,这项权利是著作权法赋予的,并不属于许可使用的范畴。但是,对作品的修改如超出一定范围,就需要著作权人授予代行修改权的权利。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就著作权中某项或多项财产权的使用而达成的协议。除了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使用作品不必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外(著作权人实际上是通过将作品自行投给报纸、期刊编辑部的行为来表明其许可使用的意愿),各种出版社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都必须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出版合同。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就某部作品来讲,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很多,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出版合同中所说的“出版权”,实际上就是复制权和发行权的结合,有时也可再包括其他内容。

  使用人需要使用与哪部作品有关的哪些权利,著作权人愿意许可他人使用哪些权利,都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订立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此作出清楚、明白、准确无误的约定。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专有

  专有即独占、垄断的意思,具有排他性。授予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著作权人只允许特定的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和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且在此期限内著作权人不仅本

  身不能以相同方式使用而且也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如果著作权人授予的是非专有使用权,那么,在合同有效期内,著作权人不但自己仍可使用,而且还可以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有关权利。

  可见,区分使用权是否专有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到被许可人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出版者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即为专有许可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在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下,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出版物可以发行的地区。一般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发行的范围是全世界还是某个或几个大洲,是仅限中国大陆地区还是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全中国范围,等等。

  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人有权使用作品的时间期限。如果合同约定使用期为十年,期满后,被许可人便不能再使用该作品,否则便构成违约侵权。

  (四)付酬的方式、标准和办法

  被许可人使用作品,一般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量多少与支付方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例如,因出版图书而支付报酬,就应约定付酬的方式(是一次性稿酬还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是版税等)和标准(如稿酬标准为每千字多少元,或者版税率是多少)等,这是对使用费数量的约定。

  关于使用费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直接以人民币支付还是折合成外币支付等的约定,则属于对付酬办法的约定。

  (五)违约责任

  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后果,即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违约责任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能得到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这条规定是为了使合同订立得更加完善而提出来的,是为了适应各种许可使用合同的特点或需要。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若对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某仲裁机构仲裁。

  三、出版单位使用作品的付酬

  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形式有多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形式相应的也可以有多种。这里讲的主要是出版单位使用作品应如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问题。

  (一)付酬的原则

  出版单位因使用作品而支付报酬,要体现平等、公平、等价、协商一致等原则。

  1.平等原则

  对著作权权利的许可使用,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作为权利许可人的著作权人和作为被许可人的出版单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自己的某项优势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

  在确定报酬数额时,应体现公平原则,既对著作权人有利,也对出版单位有利。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也可参照国家版权局提出的有关标准协商确定。

  3.等价原则

  出版单位应根据作品的质量、数量、潜在市场和作者的社会声望等因素,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4.协商一致原则

  出版单位应就付酬的方式、标准、办法、日期等问题,与著作权人进行充分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书面形式的出版合同中予以明确,以利双方共同遵守。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以出版纸介质出版物的形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方式和标准作了规定。不过,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等,主要按照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报酬支付方式和标准,可作为当事人双方协商时的参照体系。如果当事人双方因事先没有约定付酬的方式和标准而对报酬数量发生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当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的版税率、基本稿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数量,并将计算结果作比较后,按其中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

  (二)出版图书的付酬方式

  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除著作权人与图书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图书的付酬方式一般可分三种。

  1.版税方式

  版税是根据图书定价的一定比例乘以一定册数计算的作品使用费。以版税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就是付酬的版税方式。

  (l)版税的计付方式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的版税计算方式,是“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

  “图书定价”是指该书销售给读者时的价格,一般在图书底封和版权页上标明。“实际销售数”是指图书已经到达最终读者手中的数量,一般以出版单位已经收到书款为标志;“印

  数”指该书印制的数量。“版税率”是指“图书定价的比例”,一般以百分比表示。

  计算版税时的图书册数,是采用“实际销售数”还是“印数”,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出版工作实践中,大多采用“实际销售数”,较少采用“印数”,有时还可采用“发行数”(即

  出版单位的发货数量,不考虑其中可能发生的退货情况)。

  著作权人还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交付作品时或签订出版合同时或图书开始发行时出版者先按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版税。作品发行后,一般是每年年终结付一次版税。双方当事人也可约定其他支付办法。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的版税计算方式,是依据一般情况提出的法定方式,双方当事人如果事先没有就版税计算方式作过约定,且后来又难以协商一致,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实际结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计算版税,应执行合同的约定。

  支付版税时,如果首次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的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2)版税率的标准

  版税率的具体数值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的版税率标准可以作为参照。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的版税率标准是:

  原创作品为3%-10%;

  演绎作品为1%-7%。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

  按照这种方式,出版者应根据作品的字数向作者支付一定的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印数稿酬;图书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采用此种付酬方式,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交付作品时预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图书如果重印,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l)基本稿酬的计算方式

  基本稿酬的计算以千字为单位。先将图书中应该付酬部分的字数折合成千字数,再乘上每千字若干元的付酬标准,就可得出应该支付的基本稿酬总额。

  付酬字数按图书中实有正文(作者创作的作品部分,不包括书名页文字、出版前言、目录、凡例等辅文)计算,即以所排印版面上每行的字数乘以全部实有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或占行题目,都按一行计算。

  实有正文总字数中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2)基本稿酬的标准

  基本稿酬标准的具体数值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参照。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是:

  原创作品为每千字80-300元,而演绎作品按再创作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改编作品为每千字20-100元,汇编作品为每千字10 - 20元,翻译作品为每千字50-200元,注释作品只对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付酬。

  (3)印数稿酬的计算

  印数稿酬以千册为单位,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计算。《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法定标准和计算方法是:“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l%支付。不足一千册的,

  按一千册计算。”据此,若某书的基本稿酬为10 000元,印数为5 000册,则印数稿酬为10 000元的5%,即500元;若某书某次印刷的印数为3 500册,按法定比例计算,就应该按基本稿酬的4%支付印数稿酬。

  当然,当事人双方也可自行约定印数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3.一次性付酬方式

  按照这种方式,出版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计算出报酬,并一次性向作者付清。付酬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可参照基本稿酬。

  (三)报纸和期刊刊载作品的付酬方式

  报纸和期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即按每千字若干元的标准乘以作品的字数。作品字数不足500字的按0.5千字计算,超过500字不足l 000字的按l千字计算。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若因种种原因未能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与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报刊出版者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四)出版音像制品的付酬方式

  使用他人作品出版音像制品的付酬方式和标准,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后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及以上作品的,先计算出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的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出版录音制品,在确定具体报酬后,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如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五)出版电子出版物的付酬方式

  出版电子出版物往往涉及多种作品的使用,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使用这些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分别向著作权人付酬。付酬的方式和标准,可参照有关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后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六)网络出版的付酬方式

  通过有线或无线的信息网络出版作品,可按出版物的种类参照相应实体出版物的付酬方式和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出版者也可与著作权人另行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

  (七)已出版作品再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付酬方式

  经著作权人授权,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作品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单位应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

  四、著作权限制

  为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以更好地促进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行使也进行一些限制。

  (一)著作权限制的概念

  著作权限制又称“著作权的例外”,是指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者说是著作权保护一般原则的法定例外。

  对于著作权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是为了平衡作品的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即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也就是说,对于著作权的限制,必须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基点,所以,限制的范围和方式都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世界各国无不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而且比较通行的做法,都是先规定广泛的一般原则,然后对一般原则作一系列具体的限制,说明法律允许的各种例外情况。

  (二)我国的著作权限制方式

  著作权限制的方式有多种,这里主要讲我国对于著作权人行使财产权方面的一些限制方式。参照相应实体出版物的付酬方式和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出版者也可与著作权人另行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

  (七)已出版作品再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付酬方式

  经著作权人授权,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作品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单位应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

  四、著作权限制

  为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以更好地促进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行使也进行一些限制。

  (一)著作权限制的概念

  著作权限制又称“著作权的例外”,是指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者说是著作权保护一般原则的法定例外。

  对于著作权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是为了平衡作品的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即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也就是说,对于著作权的限制,必须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基点,所以,限制的范围和方式都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世界各国无不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而且比较通行的做法,都是先规定广泛的一般原则,然后对一般原则作一系列具体的限制,说明法律允许的各种例外情况。

  (二)我国的著作权限制方式

  著作权限制的方式有多种,这里主要讲我国对于著作权人行使财产权方面的一些限制方式。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著作权限制方式仅仅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创作虽已完成但作者未将其发表的作品,并不适用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12种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具体情况属于合理使用。这里介绍其中最常见的几种。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已发表作品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情况极为普遍,利用作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若要求每个人每次使用他人作品时均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在是既不可

  能,又无必要。但是,应该强调的是,个人对他人作品的这类使用不能是营利性的,而且作品复制件的来源、复制方式和数量等应该是合法的。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

  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都离不开已有知识的积累,都要利用已有的作品,从而促进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将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类使用方式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课堂教学”仅指教师和学生在教室、实验室等处进行的面对面的教学,不包括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或其他各类社会办学形式中的教学。

  第二,“少量复制”是指复制数量不应超过课堂教学和科研小组人员的需要,不能用于出版发行,不能给作品的潜在市场带来不利影响。

  第三,翻译已有作品,只要不将其出版发行,就没有数量限制。

  (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立论依据,并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观点。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意:

  第一,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二,引用数量应适当,即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4)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

  已发表作品

  时事新闻报道是人们了解国内、国际大事的重要途径。因此,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以便广大公众迅速、全面地知晓国内外重要事件,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在使用中应注意:

  第一,引用的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第二,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在客观上是不可避免的。

  (5)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亲教问颖的时事件文章

  这是因为时事性文章一般都具有时间性强、政策性强、目的性强等特点,需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为传播,让广大社会公众知晓。因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

  但是,如果时事性文章的作者事先已经声明不许其他媒体刊登、播放,其他媒体就不能再刊登或播放。

  (6)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公众集会,是指为了一定需要在公共场所举行的集会。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具有公开宣传的目的,要让更多的公众知晓。因此,为了扩大宣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属于合理使用。

  但是,如果讲话的作者事先已经声明不许刊登、播放,媒体就不能刊登或播放。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可见,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在好几个方面都有相同的地方,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需付酬,合理使用不必付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方式有5种,这里介绍其中的3种。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

  教育事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而九年制义务教育又是教育的基础,所以,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属于法定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教科书是为实施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证基本的教学标准,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为其他教育目的编写的教材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第二,教科书是指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

  第三,汇编使用的作品在种类和数量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用的已发表作品是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文字作品若用于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应单篇不超过2000字;若用于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应单篇不超过3000字。

  教科书中使用的短小音乐作品,限于单篇不超过5页面或时长不超过5分钟的单声部音乐作品,或者乘以相应倍数的多声部音乐作品。

  第四,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就不能使用。

  (2)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属于法定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相互转载、摘编只限于纸质报刊之间。报刊如要转载以图书形式出版的作品,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

  第二,首次刊登作品的报纸或期刊无权禁止其他报刊转载、摘编该作品,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这项权利。

  第三,进行转载或摘编的报刊,应当说明最初登载该作品的报刊名称和期号。

  第四,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就不能转载或摘编。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这条规定只涉及录音制品所载作品的著作权人,因为作品的广播权仅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就不必向其付酬。

  如果当事人对于这类播放行为事先另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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