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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出版资格考试理论与实务知识点:国家关于互联网出版的管理规定
第九章 互联网出版
国家关于互联网出版的管理规定
国务院颁布:《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颁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颁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设立出版单位程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批文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手续)-到接入单位(办理国际联网登记手续)
关于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规定
规定1:《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版内容-停止登载-保存记录-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报告-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处罚: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总署(停止登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
规定2: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选题,按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处罚: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总署(责令停止登载、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
规定3: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号,在批准的出版范围内从事出版活动。
处罚: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规定4: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要保存60日(2个月),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处罚:省级电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或暂时关闭网站)
规定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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