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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出版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四
出版与出版工作
我国出版业主要由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出版专业科研单位等构成,而代表国家对出版业进行管理的是各级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单位(出版社、期刊社、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
发行单位(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零售单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类别:编辑人员、技术编辑人员、校对人员。
1.编辑人员:助理编辑(初),编辑(中),副编审、编审(高)
2.技术编辑人员:技术编辑员、助理技术编辑(初),技术编辑(中)
3.校对人员:三级校对、二级校对(初),一级校对(中)
初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职责:
助理编辑:
1.协助编辑进行工作。
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以及联系作者和读者、练习组稿工作。
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协助发稿。
4.检查样书(或样带、样盘等),练习撰写书讯、书评等出版物宣传材料。
5.分担编辑室内其他工作。
技术编辑员: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稿件的技术设计、印刷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
助理技术编辑: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或复杂稿件的技术设计、印刷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
三级校对: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稿件的初校、二校工作。
二级校对: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或复杂稿件的初校、二校工作。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意识包括:1.职业荣誉感 2.职业责任感 3.职业理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
从2002年起,我国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各类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职业资格,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出版行政管理由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我国对出版业的行政管理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新闻出版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以下的市、县人民政府也有专门设立新闻出版局(科)的。
出版行政管理依据的法律,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是各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等。
《出版管理条理》是有关出版工作的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
我国对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和发行单位等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这些单位的设立需经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这些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生产、发行业务的行为,国家要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