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题
试题答案:1
试题解析: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考点:
☆☆☆☆☆考点7: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二是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三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与概括(非穷尽)相结合的方法,规定了以下九大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1.文字作品
这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这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这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这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这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是指不属于上述范围、需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作品。
第5题
试题答案:1
试题解析: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下列五种法定许可: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
☆☆☆☆考点23: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须付酬,合理使用不付酬。
我国著作权法分别规定了下列五种法定许可: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是因为教育事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而九年制义务教育又是教育的基础。这里要注意的是:第一,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第二,教科书是指课堂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不包括教辅材料等;第三,使用的数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量的要求。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这里要注意:第一是相互转载、摘编只限于报刊之间,如要转载以图书形式出版的作品,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第二,首次刊登作品的报纸或期刊无权不准许其他报刊转载、摘编该作品,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这项权利(见下文)。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里应掌握两点:第一,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或现场表演都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只有当作品己经被授权合法制成录音制品后,才适用法定许可;第二,仅限于音乐作品,不包括曲艺、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种法定许可部有例外: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转载、摘编)的,就不能使用(转载、摘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是因为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担负着重要的宣传任务,同时播放的作品也很多,涉及众多著作权人,都要取得许可有一定困难。但是,立法机关也考虑到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作出此规定。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只对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适用。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播放权,故不必向其付酬。